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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944号

陈国武与王冬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国武,王冬云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944号申请人陈国武,男,1961年2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王冬云,女,196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陈国武2016年6月21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民终60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冬云履行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等的义务,同日本院受理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民终60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杨测建

审判员 尹亚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建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