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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2民初2022号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新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新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2022号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映明(特别授权),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分理处主任。被告杜新年,四川省营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新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安全

人民陪审员  李卫国

人民陪审员  王长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俐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