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655号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2344582-0。法定代表人冯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樊晓晖,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莎。被告李博。
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莎、李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乔传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