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5678号
原告:蒋兰英。
被告:王海波(曾用名王建友)。
原告蒋兰英为与被告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兰英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蒋兰英负担。
审 判 员 屈柔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章佳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