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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5678号

蒋兰英与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兰英,王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5678号

原告:蒋兰英。

被告:王海波(曾用名王建友)。

原告蒋兰英为与被告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兰英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蒋兰英负担。

审 判 员 屈柔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章佳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