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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9311号

夏靖与赵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靖,赵明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9311号原告夏靖。委托代理人郑丽君、白新楠(实习),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明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诉被告赵明艳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靖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武 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慧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