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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1780号

范自能与顾艮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自能,顾艮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780号

原告:范自能,农民。

委托代理人:卜业道,庐江县石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艮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自能诉被告顾艮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自能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自能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自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范自能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春人民

审判员  张向明

人民陪审员  汪德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蓝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