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780号
原告:范自能,农民。
委托代理人:卜业道,庐江县石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艮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自能诉被告顾艮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自能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自能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自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范自能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春人民
审判员 张向明
人民陪审员 汪德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蓝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