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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执字第00078-4号

朱学刚与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学刚,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0078-4号

申请执行人:朱学刚,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

法定代表人:张重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6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朱学刚申请执行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绩民破字第00002-1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的执行。2015年12月2日,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绩民破字第00002-7民事裁定,已批准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雷雨

审判员  徐建民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