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1522号之一移送部门尤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彭建,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尤溪县。本院作出的(2012)尤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建未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彭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尤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彭建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世锦
审 判 员 陈其乐
代理
审判员 曾玉水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广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