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245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主要负责人周XX,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XX。被告徐XX。被告姬XX,系被告徐XX配偶.被告赵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被告徐XX、姬XX、赵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按照《关于适用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永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 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