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1384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富文路8号3幢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89372786C。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玲,女,系原告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绵永,男,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罗招莲,女,40岁,汉族。
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招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该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军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享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