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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3461号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3461号

原告:陈某甲。

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德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