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3461号
原告:陈某甲。
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德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