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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民初832号

[2016]陕0924民初832号魏某某诉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解答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某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民初832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被告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H1005***-4。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魏某某,女,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魏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魏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庆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方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