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7执1478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14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1号楼B座。负责人戴兵,总经理。被执行人汤华峰,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汤华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业经(2013)石民初字第7162号民事判决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人民币8.650659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事实,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石民初字第7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 扬

审 判 员 赵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思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丽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