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7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张占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夏美燕,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瑞泰宏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磊,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磊。被执行人于得刚。本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瑞泰宏信商贸有限公司、王磊、于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2015)李商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经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于2015年10月19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并于2015年11月17日于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已将债权转让予第三人,其已不是本案执行依据的权利人,无权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海翔
审判员 杨美生
审判员 卢红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段一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