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730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米青,于浙江省温岭市。2002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4月19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米青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浙1002刑初6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米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江米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米青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米青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米青撤回上诉。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2刑初6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康华
审 判 员 张妙君
审 判 员 黎利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严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