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432号
原告:陈某,中国籍。
委托代理人:许照发,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越南籍。
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按涉外案件送达程序向被告杜某送达诉讼材料,但至今未能送达。现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朱长明
审判员 王 翔
审判员 黄 芸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秀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