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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3993号

刘宇与于杰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宇,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39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宇,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杰,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首尔支店员工,住济南市。

上诉人刘宇因与被上诉人于杰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少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宇未按期预交上诉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宇逾期不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松

审 判 员  刘建平

代理

审判员  王兴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