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39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宇,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杰,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首尔支店员工,住济南市。
上诉人刘宇因与被上诉人于杰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少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宇未按期预交上诉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宇逾期不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松
审 判 员 刘建平
代理
审判员 王兴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