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103号原告刘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提交的证据不充分且愿意给被告谭某一次缓和关系的机会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向 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