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985号
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德清,该公司客户经理。
被告:陈某甲,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告:陶某乙,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告:陈某丙,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甲、陶某乙、陈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费亮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庭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