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6民初982号原告李水江,男,汉族,1957年11月出生,现住新疆。被告新疆焉耆县棉麻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简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李水江诉被告新疆焉耆县棉麻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水江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水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水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水江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茹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