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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3359号

刘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xx,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359号

原告:刘xx。

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常立彬

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

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