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359号
原告:刘xx。
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常立彬
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
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