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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民初713号

裴三木与郝金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裴三木,郝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713号

原告:裴三木,男,196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金林,男,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号。

原告裴三木诉被告郝金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裴三木诉称,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16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程做泥瓦工。2015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约定2015年3月底全部支付。期满,被告并未支付工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工资7000元及2015年4月至工资付清止的同期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郝金林无法送达,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又不愿意公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裴三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宋德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