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4604号
原告:新疆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幸福路
被告:许蕾,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诉讼费,预交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振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维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