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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808号

韩波申请曹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波,曹征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808号申请执行人韩波,个体。被执行人曹征,汉族,个体。韩波申请执行曹征民间借贷一案,(2013)乌民初字第3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该偿还借款57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乌民初字第3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郑 玉 滨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倪 晓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