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1执29号申请执行人杨秀春,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侗族,住江苏省如东县。被执行人吴秀宏,男,1978年2月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黎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杨秀春申请执行吴秀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吴秀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归还借款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申请执行费512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秀宏有房屋一套,但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不宜强制执行。此外经向银行、车辆等部门调查了解,都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秀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5)黎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鲲
审判员 刘传义
审判员 牛盛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德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