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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1201号

大连高新园区装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大连白金至尊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博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毕晓军、张杰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连高新园区装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大连白金至尊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博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毕晓军,张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高新园区装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芳,归平,均系申请人员工。被执行人大连白金至尊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孝瑞。被执行人大连博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晓娟,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毕晓军被执行人张杰大连高新园区装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大连白金至尊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博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毕晓军、张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做出(2015)甘民初字第05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做出(2016)辽02民申43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我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5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云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琪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