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977号
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荣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奎,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海燕,女,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海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黄 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玉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