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2628号
原告:济宁鸿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27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张家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建华,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鸿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鸿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鸿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鸿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73元,保全费人民币1067元,共计2240元,由原告济宁鸿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熙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佩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