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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11298号

程传维与重庆光大机械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传维,重庆光大机械厂有限公司,罗才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1298号

原告:程传维,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何平,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光大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20313933-6。

法定代表人:温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治勇,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秦坤,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罗才斌,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传维诉被告重庆光大机械厂有限公司、第三人罗才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传维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传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传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程传维负担。

审 判 长  余 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希琳

人民陪审员  李 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予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