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1298号
原告:程传维,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何平,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光大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20313933-6。
法定代表人:温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治勇,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秦坤,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罗才斌,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传维诉被告重庆光大机械厂有限公司、第三人罗才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传维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传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传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程传维负担。
审 判 长 余 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希琳
人民陪审员 李 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予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