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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刑终127号

周某某、张某某容留卖淫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终127号原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1月28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1月28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青0105刑初154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公开审判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城北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5刑初第15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城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丽艳

审判员  吕 勇

审判员  李 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风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时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