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206号原告付某某,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告常某某,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振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来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