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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1206号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付某某,常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206号原告付某某,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告常某某,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振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来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