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4330号
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54410639A,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2号一层119室。
法定代表人:丁宪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良萍,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一干,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伶俐。
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何伶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青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鲍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