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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3执252号

倪思明与刘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倪思明,刘群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倪思明,男,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刘群,男,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执行申请执行倪思明与被执行人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执25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丛宇

审判员  李长山

审判员  梁传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