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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行审149号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与张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25行审149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辛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4月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6)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4月1日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6)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冷集镇袁家冲村五组土地新建房屋行为,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6)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6)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判 长  刘 斌

审 判 员  谭明志

人民陪审员  李宇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