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25行审149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辛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4月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6)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4月1日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6)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冷集镇袁家冲村五组土地新建房屋行为,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6)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6)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判 长 刘 斌
审 判 员 谭明志
人民陪审员 李宇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