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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2260号之一

姚成英与李玉华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成英,李玉华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2260号之一

原告:姚成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道虎、陶波,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华,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皖0121民初22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本案已调解结案,现原告姚成英申请对被告李玉华的房产予以解除保全,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李玉华名下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2区国徽苑11幢3001室房产(房地权证号: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4900288**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黄志娟提供担保的位于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东侧北城世纪城A3区泽徽苑1幢2901室房产(房地权证号: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5900191**号)的查封。

代理

审判员 程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卞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