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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8704号

刘娜姝与云南天齐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娜姝,云南天齐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8704号原告刘娜姝,女,汉族,1979年0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云南天齐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工业园(七甸片区)小哨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0419592H。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本院在审理刘娜姝与云南天齐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娜姝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娜姝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娜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继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龚秋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