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8704号原告刘娜姝,女,汉族,1979年0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云南天齐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工业园(七甸片区)小哨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0419592H。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本院在审理刘娜姝与云南天齐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娜姝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娜姝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娜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继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龚秋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