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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836号

廖樟根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廖樟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836号罪犯廖樟根,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安远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樟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廖樟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廖樟根有财产刑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樟根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至

二〇一六年四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七点八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廖樟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其有财产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樟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景彤

审 判 员  黄美华

代理

审判员  陈煌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韦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