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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行审4号

岳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方陈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方陈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28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岳西县天堂镇高湾路84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泰,局长。

委托代理人:尹锡海,岳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股副股长。被

申请执行人:方陈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岳城执罚决字[2015]5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义务,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岳城执罚决字[2015]5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岳城执罚决字[2015]5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执行人方陈龙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海林

审 判 员 王机英

审 判 员 叶 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方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