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29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华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村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宗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成。
委托代理人:刘伟,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华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武汉华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华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华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武汉华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继伟
审判员 黎伟雄
审判员 曹文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