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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2900号

武汉华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黄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武汉华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29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华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村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宗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成。

委托代理人:刘伟,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华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武汉华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华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华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武汉华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继伟

审判员  黎伟雄

审判员  曹文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