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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1101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1101号

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91年1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郭亚惠,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甲,女,生于1992年2月16日,汉族,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赵银堂,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杨某甲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杨某某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道统

审 判 员  孙占文

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