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1101号
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91年1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郭亚惠,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甲,女,生于1992年2月16日,汉族,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赵银堂,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杨某甲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杨某某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道统
审 判 员 孙占文
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