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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更1263号

罗勇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1263号罪犯罗勇,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渝北法刑初字第6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3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7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罗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罗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 颖

审 判 员  王宗富

代理

审判员  唐代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