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71行初35号

颉锁成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颉锁成,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行初35号

原告:颉锁成,男,汉族,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甄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林中坚,该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宗宗,该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成坚,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颉锁成因不服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颉锁成及其委托代理人甄伟、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宗宗、刘成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颉锁成诉称:被告以花办发(1998)15号文决定对任职高级工程师职务的原告执行正股级职务工资待遇的行为,是渎职侵权行为。国务院国发(1993)79号文件规定的我国职级工资序列中根本不存在股级,是被告超越国家法律伪造出来的。根据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文第15条规定,高级工程师职级的调入工资不变,粤人薪(1994)17号文也是如是规定,根本不存在职务任免问题。因被告确定干部任职股级职务的文件涉及原告的切身利益,原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16年1月11日向花都区区长林中坚及花都区政府申请公开对干部任职股级的文件,但其不予公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公开对干部任职股级的规范性文件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答辩称:

一、原告并未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被告提出,并且列明申请人信息、申请公开的内容、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但原告并未根据上述规定向被告提出正式的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申请材料。被告提供的证据《广州市花都区领导约访登记表》并非正式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只是原告到相关政府部门约谈领导前需填写的来访人员信息登记表。原告将表格填写后,亦未将表格送至被告的法制部门。

二、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被告制作、保存。经被告核查,原告申请公开的确定干部任职股级职务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确定干部职级的文件,不属于答辩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告处亦不存在该信息,但原告欲知悉的信息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所规定,上述法律、法规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和颁布实施,原告可自行通过上网查询了解。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16日,中共花都市委办公室以花办发(1998)15号文,任命原告颉锁成为市委市政府机关服务中心正股级科员。2016年1月11日,甄伟填写了《广州市花都区领导约访登记表》,其中“反映问题及要求”填写为“请花都区区长林中坚及区政府公开确定干部任职股级职务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代颉锁成访)”。后原告以被告不予公开相应政府信息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在诉讼中还申请法院向花都区信访局工作人员卢某调取2016年1月11日接收原告公开涉案规范性文件申请的证据,向花都区信访局工作人员曾某调取其转送花都区领导秘书的证据,向花都区信访局调取广东省委、广州市委、花都区委相关领导的批示及花都区区长林中坚在信访局关于“颉锁成工资问题我解决”的谈话记录,调取中纪委、中央第八巡视组、中组部等有关单位的转办材料。因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本院审查的内容是原告是否提出合法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应当公开、是否应当由被告公开,而原告申请调取的以上证据均是其就相关问题进行信访的材料,对于原告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故本院无必要调取上述证据。对原告调取证据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证据是《广州市花都区领导约访登记表》,该登记表是信访程序中来访人员的登记表,原告亦承认该表系提交给花都区信访局,故原告在登记表中要求解决的事项属于接访单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进行处理的范围,而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原告在《广州市花都区领导约访登记表》中所填写内容不具备上述必备条件,不能作为其已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依据。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法律、法规并无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公务员职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原告亦不能提供其欲知悉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等线索,无法确认其欲知悉的规范性文件系被告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系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其问题和要求,且并未提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条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颉锁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 军

审 判 员  丁 玮

代理

审判员  余树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碧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