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941号
原告:邢家瑞。
被告:无锡市富特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晓红。
委托代理人:褚鹏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柳沛。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家瑞诉被告无锡市富特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家瑞于2016年7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家瑞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家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家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郎梦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俞咏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