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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2095号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2095号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八一路123号B幢403室。法定代表人杨红,总经理。被告陈某,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诉讼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巧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佳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