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5145号罪犯张开来,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1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锡滨刑初字第0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开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57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开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8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张开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张开来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服刑期间已经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履行财产义务情况核查表、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开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开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8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红
审判员 何立龙
审判员 郭正道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