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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3135号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3135号原告周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承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鑫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