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3042号
原告:黄骅市南排河镇张巨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白福禄,村长。
委托代理人:张福岭,该村法律顾问。
被告:上海圣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思杰,总经理。
原告黄骅市南排河镇张巨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上海圣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骅市南排河镇张巨河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圣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南排河镇张��河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南排河镇张巨河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上海圣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骅市南排河镇张巨河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长 吴悦敏
审判员 王淑云
审判员 周延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丽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