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3民初3042号

黄骅市南排河镇张巨河村民委员会与上海圣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骅市南排河镇张巨河村民委员会,上海圣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3042号

原告:黄骅市南排河镇张巨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白福禄,村长。

委托代理人:张福岭,该村法律顾问。

被告:上海圣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思杰,总经理。

原告黄骅市南排河镇张巨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上海圣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骅市南排河镇张巨河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圣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南排河镇张��河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南排河镇张巨河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上海圣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骅市南排河镇张巨河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长  吴悦敏

审判员  王淑云

审判员  周延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丽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