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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3民初第602号

丁永生与狄光成、张金山、雷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永生,狄光成,张金山,雷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兵0603民初第602号原告丁永生,男,汉族,44岁。被告狄光成,男,汉族,51岁。被告张金山,男,汉族,48岁。被告雷斌,男,汉族,51岁。

原告丁永生诉被告狄光成、张金山、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永生、被告狄光成、张金山、雷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永生诉称,2016年1月19日,被告狄光成、张金山向原告借款7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6年2月18日归还,被告雷斌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借款人狄光成、张金山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雷斌亦未履行保证责任,现诉请被告狄光成、张金山、雷斌偿还借款7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狄光成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愿意尽快还款。

被告张金山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是已于2016年6月8日向原告偿还了借款56000元,并且原告向其出具了收条一张。

被告雷斌辩称对借款及担保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被告狄光成、张金山由被告雷斌担保向原告丁永生借款7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6年2月18日一次性偿还。被告雷斌对被告狄光成、张金山的借款进行了连带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张金山于2016年6月8日向原告丁永生偿还了借款56000元。现有借款21000元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提交的收条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狄光成、张金山向原告丁永生借款77000元,同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丁永生主张被告狄光成、张金山偿还剩余借款21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雷斌作为被告狄光成、张金山借款的连带担保人,对被告狄光成、张金山的借款21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狄光成、张金山偿还原告丁永生借款2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雷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狄光成、张金山、雷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