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81刑初16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靖西市人民���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6)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岑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于八十年代在百色城区一商店购买一支松鼠牌猎枪和两盒子弹,用于打猎。2016年6月7日凌晨,在靖西市湖润镇湖润街绕城公路附近农田,被告人黄某欲再次打猎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缴获松鼠牌猎枪一支和九发子弹。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该猎枪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于八十年代在百色城区一商店购买一支松鼠牌猎枪和两盒子弹,用于打猎。2016年6月7日凌晨,在靖西市湖润镇湖润街绕城公路附近农田,被告人黄某欲再次打猎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缴获松鼠牌猎枪一支和九发子弹。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该猎枪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证人赵某乙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涉案物品照���,靖西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靖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收据,靖西市公安局湖润派出所关于查获被告人黄某经过,被告人黄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猎枪一支和猎枪弹九发,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猎枪一支和猎枪弹九发,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文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