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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执405-1号

李攀春诉唐海艳、钱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攀春,唐海艳、钱立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405-1号

申请执行人:李攀春。

被执行人:唐海艳、钱立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巢民一初字第018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唐海艳银行存款叁万叁仟贰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家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黄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