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405-1号
申请执行人:李攀春。
被执行人:唐海艳、钱立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巢民一初字第018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唐海艳银行存款叁万叁仟贰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家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黄 晓 来源: